为加强学校安全用电管理,切实做到正常使用,确保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的正常供电,节约用电,杜绝浪费,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配电室及校内所有动力、照明线路等供电设施的建设、检查、验收及维护,均由水电管理(维修)科统一管理。公共用电管理责任到单位、到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后勤管理处制定水电管理(维修)科工作职责,严格进行考核,并接受监督。
二、校舍调整时,室内照明等电气设施应保持完好,如有丢失或损坏,由原使用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照价赔偿。
三、使用电器设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违犯规成造成供电设施或电器损坏者,视情节责成赔偿,严重的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四、供电设施的变动由水电管理(维修)科负责。电源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设计、施工,并充分考虑电源容量和线路安全,加装漏电保护装置,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五、教室和学生宿舍照明由本楼值班人员按规定时间统一供电、断电,应做到人走灯灭。
六、教学和科研增用空调、电炉等大功率电器,须经水电管理(维修)科许可后,方可使用。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七、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八、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九、举办营业性培训班和娱乐舞会、经商或营业性服务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按规定缴纳电费。
十、基建施工用电,需要提前递交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安装电表等计量装置后方可使用,并据实结算。
十一、对住本校职工宿舍、但工资不在本校领取的用户,自抄表之日起,七日内到财务处缴纳电费,或从在学校工作的子女工资中扣除,否则停止供电。
十二、经营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用电,由水电管理(维修)科负责提供用电数据,每月一次到财务处缴纳电费。七日内不交者,职能部门有权停止供电。
十三、教工集体宿舍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时,事前应经水电管理(维修)科批准,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自负。
十四、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严重的停止供电;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