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安全用电管理,维护用电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及师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做到节约用电,杜绝浪费,建设节约型校园,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用电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
二、学校配电室及校内所有动力、照明线路等供电设施的建设、检查、验收及维护,均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公共用电管理责任到单位、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三、校舍调整时,室内照明等电气设施应保持完好。
四、使用电器设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违犯规成造成供电设施或电器损坏者,视情节责成赔偿,严重的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五、供电设施的变动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电源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设计、施工,并充分考虑电源容量和线路安全,加装漏电保护装置,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六、教务处负责智慧教室,智能控制照明灯具和仪器设备的开关等,学生宿舍采用智能供电管理系统,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指标管理。
七、教学和科研需要安装单体空调、增加大功率电器设备时,须向后勤管理处递交申请,经后勤管理处许可后,方可进行安装。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私自安装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部门自行负责。
八、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电工进网作业证书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九、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十、基建施工用电,需要提前向后勤管理处递交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安装电表等计量装置后方可使用,并据实结算。
十一、经营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用电,由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负责抄表并提供用电量、电费等数据,定期到财务处缴纳电费。七日内不交者,有权停止供电。
十二、凡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严重的停止供电;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等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