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为确保我校学生公寓的安全、稳定、卫生和秩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娱乐、休息的重要场所,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检验、展示学校教育质量、学生综合素质、校园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创建整洁美观、安全舒适、文明健康、文化生活丰富的学生公寓是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在我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和学生处的领导下,学生宿舍管理科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生住宿由所在校区学生宿舍管理科统一安排,以学院为单位、集中安排学生住宿房间。各学院要以班级为单位具体安排学生住宿,更好的发挥班集体的作用。
第五条 新生入学,学生宿舍管理科凭校招生办和研招办提供的新生名单和有关报到资料将学生宿舍分配到各学院。转学、复学的学生凭教务处开具证明到学生宿舍管理科办理住宿手续。进修生、函授生凭有关部门开具证明到学生宿舍管理科按规定交费后方可安排住宿。毕业或休、退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离校通知单后三日内办理完退宿手续,离开宿舍。
第六条 寒、暑假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确因学习、勤工助学等特殊情况需留校住宿者,须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在宿管部门办理假期住宿证,交纳住宿管理费后方可留校住宿。
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自觉按时熄灯,严禁早出晚归。确因特殊情况晚归者须向管理员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宿舍。
第八条 男、女生不准互串宿舍,若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须经管理员登记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宿管人员的管理,不得拒绝宿管人员的检查,不得妨碍宿管人员的正常工作,严禁无理取闹。
第十条 学生公寓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严禁夜不归宿、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住宿。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住宿,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调换、严禁在校外租房住宿。
第十二条 学生凭有效证件出入公寓楼,不出示证件者,不准进入公寓楼;严禁无理取闹。
第十三条 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换锁具,严禁将宿舍房间钥匙借予他人,人走必须锁门、关窗。
第十四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宿舍公物,不得擅自将其拆除或搬出宿舍;在学生搬进或搬出时,均须履行交验手续,搬出交验时如发现短缺或损坏,按市场价予以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按市场价予以双倍罚款。
第十五条 上课、自习和就寝时间严禁在学生公寓内打扑克、下棋、看电视等娱乐活动;严禁在电视上插接其他电器和私接天线。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大声喧哗、打球、跳舞、高音量放收录机及集体性聚会,禁止利用电话骚扰他人,严禁攀沿阳台。
第十七条 在学生公寓区内严禁学生经商,违者没收商品和一切所得;在学生公寓区内经商的外来人员,除没收商品和一切所得外,送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退宿时须履行公物交验手续,交验时如发现公物短缺或损坏,须按市场价予以赔偿;故意破坏公物者,除按市场价双倍罚款外,按公物价值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并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寄送就业单位。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或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等自炊灶具,严禁焚烧任何物品、燃放爆竹、点蜡烛等。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酗酒、吸烟、打架斗殴、摔酒瓶、打麻将、赌博;严禁携带、存放管制刀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上网浏览黄色网站、收看传播反动淫秽书、画及音像制品;严禁搞迷信邪教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移动、破坏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应急灯、消防栓、灭火器、疏散标志等),破坏消防器材要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严禁乱接、私拉电线、电话线、网络线;严禁存放或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热杯等违章电器,严禁室内无人而电源插座插有任何电器。
第二十四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宿舍成员相互包庇而无法落实责任人的宿舍,其成员一并处理,造成后果者(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责任自负,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务卫生由舍长安排本室同学轮流值日,每日清扫室内卫生,保持室内卫生整洁,并将垃圾倒入垃圾道内。宿舍楼阳台严禁堆放杂物,并保持整洁。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搞好个人卫生,每日按要求整理内务。衣服、床单、被罩、枕巾要勤洗勤换,做到卫生清洁、空气清新。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共卫生,讲究社会公德。禁止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和乱扔废纸、果皮、烟头及塑料袋等杂物,严禁随地吐痰。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自觉保持厕所、洗刷间的清洁,便后冲刷,手纸入篓,不随地大小便,不乱倒剩饭剩菜;严禁在公寓楼公共场所裸体走动,严禁白天在洗刷间内裸体洗澡;严禁在公寓内外乱写、乱贴、乱画及污染墙壁等。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将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内且摆放整齐,严禁楼内、室内停放自行车。
第三十条 节约用水用电,严禁浪费,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多次违纪或情节严重者,根据《济宁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建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宿舍舍长逐级负责的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网络,明确责任,并安排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凡因落实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相关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在学生公寓住宿、治安、卫生等方面遵守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公寓建设,表现突出的宿舍和个人,将授予“文明宿舍”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有凡违反本规定行为者,取消评优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住宿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