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供水管理,确保用水正常供给,杜绝浪费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供水管理工作(含水泵房和自来水供应的管理)由水电管理科统一负责。室内外公共用水管理由水电管理科划分,责任到单位、到人,后勤管理处制定工作职责,严格考核,并接受监督。
二、维修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保证正常供水,及时维修,由水电管理科负责考核,并按岗位责任制奖罚细则进行奖罚。
三、公用水管发生跑、冒、滴、漏水现象,由所管单位或个人报维修科维修,若未及时报修,由所管单位或个人负责;报修后若当天未及时维修,由维修科负责,并赔偿经济损失,一项赔款10—100元。
四、除水电管理科批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更换或表前安装供水设施。违者责令拆除,并处以每次赔款200元以上。
五、各单位,用户应爱护用水设施。房舍调整时,要保证供水设施完好,无故损坏应由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六、各用水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用水设施,违者责令拆除,并按工料费用的2—5倍赔偿。
七、各用水单位和用户应节约用水。因失职造成大量跑水,要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一次赔偿100—500元。
八、安装水表的用户,不得到公共水管用水。
九、各单位、用户如发现水表不正常,应及时报告水电管理科,当日给予维修及更换,如长期不报,按水表显示用水量收费。
十、集体宿舍没安装水表的用户,每人每月按3吨水量计收水费。水电管理科每季度抄表一次,职工水费从工资中扣除,单位直接到财务处结算。住本校但工资不在学校领取的用户,自抄表之日起,五日内到财务处交纳水费,或从在学校工作的子女工资中扣除,否则,职能部门有权停止供水。
十一、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个人经营者和基建施工单位,均应安装水表,按市定价格交纳水费。
十二、为节约用水,防止浪费,不允许用公用水浇地种菜。违者,发现一次,按浇地面积每平方米交款50元,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