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绿化管理工作,确保校园环境优美整洁、别具特色,为师生员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校园内植物生长的繁茂、美观,环境绿化管理部门要切实监督组织搞好养护管理工作,适时松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止病虫害。
第二条 校园内包括家属区的树木、花草一律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砍伐已有树木。因学校建设确需砍伐时要报学校绿化工作委员会批准,责成绿化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砍伐。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校内的树木,需修剪时,由有关部门与绿化管理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绿地、花园内挖坑取土、堆放杂物、排放污物、损害花草树皮等;
不得借用树木搭棚做架、拴绳挂物、挂牌、安装电灯、扯拉铁丝等,不准滥采树籽、果、攀枝折花、践踏绿地草皮;不得损害、损坏围栏、坪缘墙、石桌凳等园林设施。
第五条 绿地内不得设置妨碍景观、污染环境的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草坪内禁止存放一切杂物。
第六条 严禁在树木、绿篱旁、绿地内焚烧树叶、垃圾等。
第七条 确需在绿地内施工,须经绿化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实施。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按当地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第八条对于损害树木、破坏绿地行为者分别给予教育和罚款,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向学校绿化委员会写出书面检查。
1、对爬树、摇摆树、用器械抽打树木、攀校采花摘果摘籽者,酌情批评教育或处以10一50元的损失赔偿,致树死亡者,按树木价值的3-5倍赔款。
2、在树上拴绳挂物、拴铁丝、乱刻乱划、钉钉挂牌、安装电灯、私架电线、就树搭棚者,酌情处以20-100元的赔款。
3、在树下绿地内挖土、倒污水垃圾、损坏践踏草皮花坛者,每平方米赔款50-100元。
4、偷盗树木、花草苗木、盆花或剥脱树皮者,按花草苗木价值的3-5倍赔款。
5、禁止在草坪内抽烟、扔废弃物,发现后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捡回废弃物;对造成草皮、坪缘墙、花木损失者,视损失程度,按草皮绿篱、设施和花木价值的3-5倍赔款。
6、严禁在草坪、绿地内打闹、嬉戏,造成损失者,处以10-50元的赔偿。
7、严禁在树木、绿篱旁、绿地内焚烧树叶、垃圾等杂物,违者进行批评教育;造成花草树木损失者,按花草树木价值的3-5倍赔款。
8、严禁在绿地和草坪内停放一切车辆,违者处以20-50元的损失赔偿。
9、对私人的一切赔款,从工资中扣除,无工资收入的从家长(户主)工资中扣除;无法从工资中扣除的到财务处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