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5-04-09浏览:496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加强学校绿化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环境,营造优美舒适的教学和生活环境,推进绿色校园建设,根据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2018、《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及山东省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校园绿化管理工作应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搞好校园绿化、美化、维护和管理,树立建设花园式校园的目标,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环境育人目标,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太白湖校区范围内游园、广场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凡在校园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四、 后勤管理处为校园园林绿化日常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五、各部门应重视学校园林绿化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的绿化美化意识,保护绿化成果,养成爱绿护绿的良好习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六、 校园绿化规划依据学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规划指标不低于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同时应参照国家有关《绿色校园评价标准》,积极创建绿色校园。

(一) 需要绿化配套的建设工程和新建、改建的校园道路,应将园林绿化列入建设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且在主体工程竣工后1年内完成。

(二)校园绿地规划要按照《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16对植物布局、功能、空间、尺度、形态及主要树种的要求进行种植设计。除必要的地形、水体、铺装、景观小品等景观设施外,还应融入大学文化内涵,并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在绿地内选择抗逆性强、节水耐旱、抗污染的树种,以降低绿地建设管理过程中资源和能源消耗。规划同时配套规划相应的植物灌溉系统,提倡采用节水灌溉和智能灌溉等先进技术。

(三)园林植物应合理配置,适地适树。园林植物配置应乔、灌、草相结合,植物是连年生长的,但其生长速度各有不同,种植设计时必须考虑到若干年后形成稳定的植物群落景观,为植物生长留足一定的空间。但在有些重要地段,为了兼顾到近期绿化景观效果,种植设计时,也可适当考虑提高种植密度或栽种速生快长植物。

在规划植物群体景观时,除讲求构图、形式等艺术要求和文化寓意外,更重要的是满足植物的生态习性,考虑植物多样性、观赏性要求,配置丰富的树种和品种;在注重乡土树种的同时,适当引进新的品种,丰富植物景观。使科学性与艺术性很好结合,形成合理的群落。

(四)道路规划时应预留行道树种植位置,水电气暖通讯等基础设施不得侵占行道树位置。管线施工先于绿化施工的,应给行道树种植留出足够空间。管线及其他设施后于绿化建设的,要按有关规范与树木保持安全和生长距离,不得影响树木生长。

(五) 绿地土壤应满足雨水渗透的要求,不满足渗透要求的应进行土壤改良。土壤改良宜使用枯枝落叶等园林绿化废弃物、有机肥、草炭等有机介质,促进土壤团粒结构形成,增加土壤的渗透能力。土壤的理化性状指标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CJ/T340的规定执行。

(六)绿地规划定稿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有关师生员工和专家的意见。

七、绿化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绿化规划设计进行实施。

(一)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前,规划设计单位应按照《风景园林制图标准》CJJT 67-2015提供相应的规划设计与施工图纸,根据图纸作出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在学校党委会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招标。

(二)招标确认施工方后,在施工方入驻施工现场前应做好图纸会审和施工准备。图纸会审由甲方、设计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共同参加,根据需要由设计方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监理方出具《工程变更通知单》,施工方制作《工程变更价款估价报告》并报甲方审核批准。图纸会审完成后进入施工准备,施工方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监理方根据施工方的组织设计提交《监理大纲(实施细则)》。

(三)施工入驻后,施工方需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规范施工,监理方按照监理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后勤管理处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严格管理,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并做好合同与资料的管理工作。

(四)绿化工程竣工完成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设计方、施工方和监理方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及国家和本地有关标准规范,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八、重视和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充分利用墙体和屋顶进行立体绿化,增加绿化面积,改善小气候。

九、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  绿地管理

十、 管理目标

(一)做好校园绿化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把学校建成三季有花,四季常绿,环境优美,景色怡人的花园式校园。

(二)加强绿化管理水平,以环境育人为宗旨,与校园文化相结合,创造良好的氛围,达到环境美化和环境育人的双重目的。

(三)校园绿化坚持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乔灌草相结合,水平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在美化环境的同时起到降温、滞尘、减噪和增加空气湿度等作用。

十一、 管理办法

(一)学校对校园绿化进行统一规划与设计,以加强对校园绿化、美化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二)校园内日常绿化管理与养护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绿化管理科负责。

(三)校园绿化与养护工作实行分区责任制,根据校园绿化管理与养护的质量情况对管理人员实行考核。

十二、 管理要求

(一)及时对花草树木进行除草、松土、施肥、浇水、病虫防治、打药、修剪、补植等各项工作,科学养护,做到花木草坪生长健壮、整齐美观、无病虫害。

(二)死亡或缺株花草树木应及时补植。

(三)绿地应保持清洁,及时整理清除影响景观的杂物、枯枝、树挂等,收集的绿化垃圾、杂物应及时清运,不得随意焚烧。

(四)绿地灌溉系统应经常维护,及时维修,保证灌溉系统正常运转。损坏灌溉管道和线路的,应及时维修并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理,不得埋藏或隐瞒。

(五)园林铺地、景观小品、亭、廊、坐凳等园林硬质景观应经常维护、维修和清理,保持良好的景观效果和使用功能。

(六)全校师生员工有维护校园绿化、景观建筑的义务,监督校园绿化的权利,应当养成人人关心爱护绿化的文明意识,杜绝毁坏绿化成果行为的发生。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校园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1.折采枝叶、剥刮刻划树皮、摘取花果、摇动幼树,在树上钉钉子、栓铁丝;

2.偷盗、践踏、损毁、砍伐树木花草,损伤喷头、围栏、标牌等园林设施;

3.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圈围树木和绿地、设置广告牌;

4.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土、焚烧,私自挖坑掘窖、集肥取土、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等有损绿地的行为;

5.在草坪上行驶、停放各种车辆;

6.其他损害园林植物、景观小品和设施的行为。

十三、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负责。

十四、捐赠园林小品、树木或种植纪念树,应事先应与学校捐赠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商,共同确定安装或种植位置,树种和规格应符合学校园林绿化规划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协助安装或种植,并与受捐部门共同做好后期养护管理工作。

十五、 园林绿地应有宣传标牌,名贵树木应挂铭牌。

第四章  监督与审批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的,应当由后勤管理处审核、批准,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十七、 因需要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报后勤处备案,临时占用期满后,由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由后勤管理处负责验收。

十八、 因需要临时拆除绿化设施,需经后勤管理处同意,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恢复原状,由后勤管理处负责验收。

十九、  因需要在树上架设活动横幅的,只能在大树上使用软质材料固定,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去除缠绕树上的绳子等固定物。

二十、占用、破坏、拆除绿化用地的情况未报后勤处同意的,一经发现,按照破坏情况进行三倍赔偿。

二十一、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景观、小品、围栏、花池等绿化设施。后勤管理处对破坏绿化成果、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向上级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五章  砍伐与移植

二十二、所有树木、绿篱、花坛、花带、草坪等,未经学校园林绿化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或拆除。砍伐、移植树木应坚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的原则。

二十三、 申请砍伐、修剪、移植树木、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或其他设施安全,妨碍交通的;

(四)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五)密度过大需要稀疏的;

(六)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所必须的。

二十四、 砍伐、移植树木需报后勤管理处备案。施工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所伐树木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处理。

第六章  表彰与处理

二十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一)在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三)爱绿护绿模范人员;

(四)其他在园林绿化方面有特殊贡献者。

二十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劝其停止侵害,并尽快恢复原状或按市场价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学校绿地的;

(二)擅自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

(三)擅自剪、折树枝的;

(四)擅自损伤、刻划、砍伐树木的;

(五)偷盗花草苗木、盆花的。

二十七、 擅自砍伐、移植、损伤古树名木和干径40cm以上大树的,按照国家有关古树名木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二十八、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