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学习、生活、娱乐环境,促进校园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济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包括教学区、生活区、施工区等)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是校园良好环境的收益者,都有义务维护、保护和改善校园环境。
第三条 校园环境工作的清洁,实行专业人员清扫,要做到无果皮纸屑、砖石瓦砾、零乱废弃物和杂草等一切垃圾。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学校建筑物的内外整沽,不得堆放、吊挂有碍校容卫生的各种物品;不得在建筑设施和墙壁上乱刻、乱画、乱抹或者用脚乱蹬墙壁门窗。违者除批评教育,令其就地搞好卫生外,造成损失者,处以20—100元的经济赔偿。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乱倒垃圾。生活垃圾应倒在垃圾箱(池)内,环卫垃圾应集中倒在垃圾池内,烟蒂、果皮及随手废弃物放在果皮箱内,建筑垃圾由基建部门指定倾倒地点,并及时清运。零建垃圾固定一个地点存放,够一车及时清运。违者除令其清扫干净外,分别罚款5-5O元。
第六条 院内严禁焚烧树叶、枯草、碎纸等,违者罚款5-20元,造成重大事故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一切在校人员(包括师生员工、教工家属、子女、各类暂住人员和其他人员),都应当维护学校的公共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随地扔果皮、纸屑和食品袋,不乱扔烟蒂,不乱倒垃圾,违者,罚款5-50元。
第八条 校内各施工单位,要坚持文明施工,各种机具、材料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施工现场要进行围挡;施工生产的各种垃圾,必须及时清运,若无清运能力,可由汽车队有偿代运;施工中不得向校内道理上排放污水,不准随意临建厕所;施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平整土地,工完料净。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500元。
第九条 在校内行进的各种车辆,应保持外部清洁。运输液体、散体等货物,应当密封,覆盖严密,不得散漏、遗散。违者罚款5-50元。
第十条 学校的环境卫生设施由校园管理处统一设置、管理,人人有责维护,不得擅自移动、翻转、点火或倒入未熄灭的烟灰或炉灰。违者,罚款5-50元,损坏者,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禁止在教学区牵狗抱猫,宿舍区禁止养鸡、鸭、鹅、兔等家禽。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教务部门和院长办公室批准。违者,除予没收外,罚款5-20元。
第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维护和改善校容环境卫生较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和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此规定由校园管理处(保卫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设立检查、监督人员,做好本规定的落实,搞好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家属宿舍区的卫生管理由家属委员会负责,并认真做好卫生区域划分检查和落实。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变化,按学院新下发的文件、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