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后勤管理处发布时间:2019-05-20浏览次数:72

 为加强用电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的正常供电,杜绝浪费,节约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配电室及所有动力、照明供电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均由水电管理科统一管理。公共用电管理责任到单位、到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后勤管理处制定水电管理科工作职责,严格进行考核,并接受监督。

       二、校舍调整时,室内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如有丢失或损坏,由原使用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照价赔偿。此项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综合科负责检查。

       三、使用电器设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违犯规程造成供电设施或电器损坏者,视情节责成赔偿,严重的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四、供电设施的变动由水电管理科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自接、自架用电线路。凡私自表外接电者,查获一次处以300元的经济补偿。损坏用电设施必须照价赔偿。

       五、教室和学生宿舍照明由本楼值班人员按规定时间统一供电、断电。应做到人走灯灭,发现室内无人而有长明灯,按规定一次处以10元的经济赔偿。

       六、教学、科研增用空调、电炉等大功率电器,需经水电管理科许可后,方可使用。

       七、电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各单位或宿舍检查用电情况,有关单位或用户应积极配合,拒查者按偷电处理,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200元。

       八、各住户室内的电器损坏后修复,或新安装电器,按材料费、人工费核算后交财务处。

       九、举办营业性培训班和娱乐舞会、经商或营业性服务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按规定交纳电费。

       十、学生宿舍,每个房间限电200W,不准超负荷。因超负荷烧坏的保险管、限电板等,维修时收取成本费。

       十一、基建施工用电,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安电表后方可使用,并据实结算。

       十二、对住本校、但工资不在本校领取的用户,自抄表之日起,七日内到财务处交纳电费,或从在学校工作的子女工资中扣除,否则停止供电。

       十三、经营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用电,由水电管理科负责提供用电数据,每月一次到财务处交纳电费。七日内不交者,职能部门有权停止供电。

       十四、集体宿舍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时,事前应经水电管理科批准,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自负。

       十五、凡准许教学、科研使用的电炉不得用作烧开水或做饭,违者按所用电器功率,每100W收取电费50元。公用冰箱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违者每查获一次收取电费30元。

       十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