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后勤管理处发布时间:2019-05-20浏览次数:694

 为进一步加强供水管理,确保用水正常供给,杜绝浪费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供水管理工作(含自备井和自来水供应的管理)由水电管理(维修)科统一负责。室内外公共用水管理由水电管理(维修)科划分,责任到单位、到人,后勤管理处制定职责,严格考核,并接受监督。  

 二、维修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保证正常供水,及时维修,由水电管理科(维修)科负责考核,并按岗位责任制奖罚细则进行奖罚。  

 三、公用水管发生跑、冒滴漏水现象,由所管单位或个人报水电管理(维修)科维修,若未及时报修,由所管单位或个人负责;报修后若当天未及时维修,由水电管理(维修)科负责。  

 四、除水电管理(维修)科批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更换或表前安装供水设施。  

 五、全校师生应树立节约用水意识,爱护用水设施和设备,对所有供水设施不得摆弄,毁坏,凡毁坏供水设施者一律照价赔偿,并追究肇事者责任。  

 六、各单位、用户应爱护用水设施。房舍调整时,要保证供水设施完好,无故损坏应由原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七、各用水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用水设施,违者责令拆除,并按工料费用的2—5倍赔偿。     八、各用水单位和用户应节约用水。因失职造成大量跑水,要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进行赔偿。  

 九、安装水表的用户,不得到公共水管用水。  

 十、为节约用水,防止浪费,请各单位、用户做好宣传工作。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