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时间:2025-04-09浏览:10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行政负责人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全面整改。
      第二条  后勤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三条  餐饮公司应对食堂食品原料的采购验收、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器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留样及环境消杀等各环节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四条  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学校食堂及学校招标引进的餐饮公司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 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